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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相关部门(如医调委)地点、联系方式等

来源:院务办公室 时间:2023-03-25 浏览量:

医疗纠纷院内处理程序

一、医患关系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本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咨询。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发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已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执行医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报告制度。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接受,投诉处理到此为止。


四、医患关系办公室在接到科室或家属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向该科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向负责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汇报当前情况。并积极控制当前事态发展漫延,缩小或尽可能挽回损失,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为止。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委托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依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医院应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并协商请其血站派员到场指导。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护理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病历资料时应复印一份备用,由医患关系办公室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允许病人按规定复印病历。


七、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及时填写尸检建议书(附尸检建议书)。具备尸体冷冻存放条件的,可延长到7日,家属同意尸检并签字,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死后尸体立即移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八、对医患关系办公室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调解或医疗鉴定。当事科室

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资料,诊治经过,原始病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及科室意见,并指定专人出席医疗纠纷专家评估会或鉴定会。患方向法院起诉后,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九、做好家属思想工作,防止不理智行为发生。


十、医患关系办公室向院长或主管院长汇报、组织讨论,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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