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按75%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对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到5000元,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